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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主要采取属地原则

(1)使用原则。

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

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这种做会使注册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

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2)注册原则。

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

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

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未经注册的商标知先也不受法律保护。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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