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法执行方式,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申请监外执行呢?又该怎样申请呢?找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寓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的适用要求: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要求,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限定,即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限定的流程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要求的,或者严重违背有关保外就医限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时限按婴儿出世后1年计量。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监外执行的适用流程: 对具有暂予监外执行要求的罪犯,人民法院裁判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裁判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由、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寓居地的公安机关。 在裁判、裁定执行经过中,对具有监外执行要求的罪犯,由监狱提议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准许。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议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准许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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