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否裁判两方离婚,是由诉讼方的诉讼离婚借口决定的,与诉讼次数无关系,只要诉讼离婚借口充足,法院会支持两方离婚,如果诉讼离婚借口不充足,诉讼多少次法院以不会支持两方离婚。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限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这一限定说明,男女一方提议离婚后,可否允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可否认可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两方的感情可否确已破碎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这里面保函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无破碎或无完全破碎,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2019-01-04 04:2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