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职责: 第
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职责。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受民事职责,被代理人负连带职责。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职责。 第
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职责。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民事职责。这种情况事实上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做法。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职责。 第
三,无权代理导致损害的职责。如果无代理权、越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做法,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受法律职责。未经追认的做法,由做法人承受法律职责。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做法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认可。如果第三人知道做法人无代理权;越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做法人实施民事做法给他人导致损失的,由第三人和做法人负连带职责。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能够将自己获到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获到被代理人的认可。事先无获到被代理人的认可,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认可,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做法负法律职责。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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