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两方商定,由承租方租借房屋并向出租方托付租金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屋租赁登记指当么事人在签订、变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后,向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解决登记备案手续。房屋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流程。依照法律限定,当事人签订、变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只能在两方商量一致,签订合同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才能进行登记备案,而不是先登记后签订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限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限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解决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五条限定: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因此,房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流程,对合同成立无影响。笔者认为租赁合同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内容,与可否领取房屋租赁证、可否解决登记无关。这种观点的借口是
1.法律并无限定租赁合同登记后才奏效。
2.当事人的民事做法地方政府无权行政干预。
3.不解决租赁登记、不领取房屋租赁证,可追究其当事人职责,不必一律认定合同无效。
2018-12-23 06:24: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