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做法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虚构、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保证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保证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无事实上履行本领,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另一方当事人继续约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保证财产后逃奔的。
(5)以其他方法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经过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是手段、以欺骗合同商定的由另一方当事人托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保证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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