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被告因3起抢劫罪(系被告人犯罪时并无成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过半、如果无谅解书的话、可否会对假释的审批带来影响?谢谢

贵州 - 黔东南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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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谈判助手

地区:贵州 - 黔东南

刑事职责是实施犯罪做法的法律后果,不是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人实施了犯罪做法都承受刑事职责。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的限定:“已到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职责。已到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伤害使人重伤或者丧命、蹂躏、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也就是说凡年满16岁的人,实施了刑法限定的任何一种犯罪做法,都应当负刑事职责。对于不到16岁的人实施了刑法限定的做法,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负刑事职责的。但是,考虑到有些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如杀人、抢劫、蹂躏、爆炸等,后果很严重,这些严重的犯罪做法对于接近16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其是非观念和道德准则已经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所以限定已到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伤害使人重伤或者丧命、蹂躏、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不满14岁的人实施的刑法限定的犯罪做法一律不认为是犯罪。

2018-12-15 09:3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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