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步骤继承: 第一步骤:另一半、娃儿、爸妈。 第二步骤:弟兄姊妹、祖爸妈、外祖爸妈。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步骤继承人继承,第二步骤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步骤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步骤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娃儿,包括婚产娃儿、非婚产娃儿、养娃儿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娃儿。 本法所说的爸妈,包括生爸妈、养爸妈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爸妈。 本法所说的弟兄姊妹,包括同爸妈的弟兄姊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兄姊妹、养弟兄姊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弟兄姊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娃儿先于被继承人丧命的,由被继承人的娃儿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半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丈母娘,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步骤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步骤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短缺劳动本领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看。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有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有扶养本领和有扶养要求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018-12-12 14:13: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