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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法务
地区:新疆 - 喀什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限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有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盗窃金融组织的;( 3 )窜逃作案危害严重的;( 4 )累犯;( 5 )导致被害人丧命、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导致严重后果的;( 7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 )导致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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