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符合领取年终奖的要求,员工有权领取年终奖;
2、年终奖争议通常发生在离员工工与原公司之间。对于无制定相关规章规则的公司而言,在劳动仲裁时承受年终奖的风险要高一些。
3、对于已经明确制定规章规则限定年终奖在去职后不予发放的公司来讲,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做满2年后离开公司,这时年终奖的考核依据已经确定,只是在事实上计核和发放时员工已离开公司;二是劳动者在公司无做满2年,其年终奖的请求主要是按照2年业绩的月份比例来比照。对于这两种情形,前一情形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得到仲裁认可的可能性大于后者。
4、但只要公司具体细致地在属性上限定了年终奖不隶属劳动报酬,在发放要求上明确了去职后无年终奖,那么公司的败诉风险则要小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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