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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法务团
地区:山西 - 太原
根据《保证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无商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受连带职责。债权人能够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受全部保证职责,保证人都负有保证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保证证职责的保证人,有权将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受连带职责的其他保证人清偿期应当承受的份额。2、《保证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限定:连带共有保证的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商定的比例分担。无商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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