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4年非自愿性地被所在单位-,如受2年诉讼有效时限制,还有其他办法进行维权吗?敬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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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维权法务

地区:山西 - 吕梁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中国《民法通则》第136条限定:“下列时效为2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决裂规格的商品未表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遗失或被损坏的。”其他还有如《保证法》中限定的“连带职责保证的保证人债权人未商定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等。
二、长久诉讼时效。长久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限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出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限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出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18-11-03 07:4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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