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人作之便为朋友办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以该朋友之妻姓名办的,请问能够报案吗?银行这位工作人员应承受什么样的职责?现这张卡导致损失,可追究他的职责吗?

陕西 - 咸阳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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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法务维权

地区:陕西 - 咸阳

如果该银行是国有的,银行工作人员,隶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作之便,私下取走储户帐户中的钱款,构成贪污罪无疑。《刑法》第383条限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违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构成贪污罪。储户的存款同时系国有银行管理的财产,所以工作人员取走的现钱具有公共财产的属质,因此,构成贪污罪,依法应由检察院立案追诉。如果是私有银行,则工作人员私下取走客户账户内钱款的做法,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8-10-22 03:1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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