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平等的价格买回其给钱的股本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法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持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持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限定的分配利润要求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限定的营业时限期满或者章程限定的其他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到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2018-10-21 10:31: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