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土地房屋证,现遇拆迁问题,依据2003年拆迁管理条例,请问:1951年土地房屋证可否作废?根据法律的追溯力,可否能够按现状计量宅基地表积。

安徽 - 芜湖 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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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追踪法务

地区:安徽 - 芜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定,60年代时土地经过再次分配,已全部收归集体所有,个人不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如果当时有产权证的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并且建筑物现在还存在并且有人看管使用的话,这种情况下的产权证通常还是视作有效的。如果该建筑物虽有产权证,但长久无人看守或倒塌的,该土地的所有权被视为自动收归集体。

2018-10-21 01:2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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