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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区法务团
地区:湖南 - 永州
不能认定自首,但是能够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限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裁判确定的罪行属分别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裁判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能够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通常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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