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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谈判法务
地区:山东 - 青岛
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限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两方达到以下增加商定以资共有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买受人应在解决该商品房托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解决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解决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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