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买下一批机器设备,价值200万元,甲公司现有的财产不够以清偿债务,但对丙公司享有到时的债权。请问:人民法院可否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对丙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新疆 - 乌鲁木齐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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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维权顾问

地区:新疆 - 乌鲁木齐

如果丙公司知道你们的债权转移合同,认可你们商定的管辖法院。本案隶属协议管辖当事人在法院应予的范围内达到选择管辖的协议,两方当事人均受此协议的约束,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必须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依此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限定:“合同的两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定”。
如果丙公司不知道,能够抗辩。

2018-10-12 13: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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