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书由我公司提供。合同中我公司的免责内容皆用黑体加粗特别标识,且在合同书上提示甲公司应注意特别标识的合同条款。后甲公司以我公司有对其免责的格式条款为因主张撤销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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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中的免责限定无效的限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另一方商量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法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阴制其职责的条款,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违背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奏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职责、加重另一方职责、排除另一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②导致另一方人身伤害的;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

2018-10-05 21:3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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