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流程,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流程相对简单的审判流程。它是对普通流程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中文名
刑事诉讼简易流程
外文名
Summayocedueofcimialocedue
内容归属
刑事诉讼流程
概述
刑事诉讼中简易流程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流程;
2、简易流程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被告人对适用简易流程无异议;[1]
3、简易流程是对第一审普通流程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诉讼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能够直接作出有罪裁判。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适用范围
简易流程是对第一审普通流程的简化,设置简易流程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流程,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流程的案件也按简易流程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能够适用简易流程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限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2、被告人认同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流程无异议[1]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流程: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做法本领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有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流程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借口。[1]
流程的特点
简易流程是相对于普通流程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流程的某些诉讼关节,是对普通流程的简化。这种流程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流程的案件,能够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流程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流程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流程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足,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能够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去解决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流程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限定也是由适用简易流程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流程的公诉案件,法律限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原刑诉法限定由于适用简易流程的案件通常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足,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能够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流程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能够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流程的自诉人直接诉讼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适用简易流程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能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能够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出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流程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流程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流程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限定的庭审的阶段步骤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流程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能够省略一些关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流程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能够就诉讼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流程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诉讼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流程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判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流程限定的限制。但在裁判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流程能够变换为一审流程。《刑事诉讼法》第179条限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过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流程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限定再次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经过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流程审判的情形,即应转换第一审判流程进行审判。
简易流程的审理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限定:“适用简易流程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在适用简易流程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时限的限定,否则,简易流程就失去了事实上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第214条限定:实用简易流程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出三年的,能够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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