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脱职责,上级单位主管歪曲事实真相而作伪证,导致下级单位主管被立案侦察,并被诉讼,后因证据不够而将案件撤销。请问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承受何种法律职责?

海南 - 省直辖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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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务团

地区:海南 - 省直辖

伪证,是指在刑事民事诉讼中,证人、判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有意作虚假证明或陈述、判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不利他人或者隐藏重要证据的做法。  伪证做法,通常多多少少构成了妨害司法类的犯罪,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伪证者的制裁能够从轻掌握,进行批评教育则可。如果伪证足以影响案件事实,但法官未采纳,无导致严重后果,根据法律设计的罚金、拘捕按情节适用。如果伪证影响了法官公正裁判,导致了严重后果,则法律限定对个人进行1000元以下的罚金和15日以下的拘捕则显得较轻(除非伪证者能证明法官有意采信了其伪证)。由于中国的伪证罪仅为刑事诉讼中的伪证做法,此定义及为狭隘,因此,必须灵敏而合法地运用刑法307条和自由裁量权等严厉地惩罚(民事)伪证者!

2018-10-03 18:5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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