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俩承建的工程,因甲方无履行付款所以停工。但甲方又悄悄在地方法院以调解书的方式转让给他方,于是我俩告到中院,中院根据我俩的情况,做发生中止和撤销调解书的裁定书,问题是我俩拿到裁定书后去找谁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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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新的调解书并不具有撤销前执行裁定书的职能,但是事实上产生的效果与“撤销”类似。审理与执行是分别的诉讼阶段,审理阶段的裁判书、调解书确定的结果是执行的依据。如果之前奏效的裁判、调解书被推翻,那么执行依据不复存在,则法院将终结执行。如果再对新调解书的结果强制执行,则需要再次启动执行流程。执行阶段是能够和解的。参见《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路人与被执行人达到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两方自愿达到的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奏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2018-09-27 02:3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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