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限定执行。如第二十六条设立非经营性训练组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审批手续,获到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解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公司单位法人登记。 第二十七条设立经营性民办训练组织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议登记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申请手续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作出可否允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允予登记决定的,颁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借口。
2018-09-26 20:0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