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限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分别情况,考虑劳动本领、生活收入水准、照看妇闺女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分别的处置。
(一)对于受害人生前共有生活的近亲属,如果受害人丧命后,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配;
(二)对于受害人生前共有生活的近亲属(爸妈),在受害人去世后,到其他地方生活,权利人要求分配的,应根据权利人有无劳动本领、有无其他生活收入等情况,本着照看老弱病残的原则,同时考虑受害人爸妈、未成年娃儿已经得到抚养费,可按《继承法》的限定进行分配;
(三)对于受害人的成年娃儿,在受害人丧命前,已经成家且单独生活,因丧命赔偿金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无论是成年娃儿,还是未成年娃儿,其亲人的突然离世,在精神上肯定是非常痛苦的,应当进行抚慰,但总的分配比例不能超出《继承法》的限定。如果其成年娃儿,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有生活的一方无工作、无收入,其娃儿能够少分或者不分,最多不能超出丧命赔偿金的10-15%;如果成年娃儿,无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有生活的一方有肯定的收入,其娃儿能够在丧命赔偿金的20-30%范围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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