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到超市购物将6800元现钱及相机存放于超市储物柜中,超市柜上未载明“贵重物品请勿存放于内”的提示,柜子里的现钱及相机不见面了 到底是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还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呢!这个案子,超市居然胜诉了

甘肃 - 嘉峪关 交通事故赔偿
1位律师回复

离婚咨询室

地区:甘肃 - 嘉峪关

根据《合同法》三百六十五条限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托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托付时成立。借用合同是指当事人商定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人使用,使用后返还其物的合同。保管关系托付的顾客寄存的物品,借用关系托付的是超市提供的自助储物柜。能够看出,和超市存在的是自助储物柜的借用关系。
  
超市提供储物柜应当保障安全使用,这是消费者和超市之间购物合同的随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限定,“消费者在买下、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合法合法的有效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财物的安全,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同时,无后顾之忧,不必担心自己的财物被盗。这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超市经营者不得以告之、免责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这一权利。同时《消法》第十八条也限定了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其第一款限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意味着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储物柜等场所,应当采取必要合法的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限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受侵权职责。”超市负有该项义务,违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受相应的职责。因此超市应当赔偿的损失

2018-09-13 20:49:4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嘉峪关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徐州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