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国有公司,乙是有限公司,甲拥有乙公司25,请问甲公司 乙公司 B名义股东谁为被告适格?

陕西 - 咸阳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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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答疑法务

地区:陕西 - 咸阳

连带职责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无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花费。当事人对保证保证的范围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受连带职责的。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后,为连带职责保证,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第二十一条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息金、违约金,按照商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受职责

2018-09-13 15:3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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