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五年,婚后共有买下商品房1套有部分借贷,产证上是夫妻两方的姓名,婚前无财产的一方婚后收入高于另一方,因此他认为它要将自己部分的钱分给其爸妈,其爸妈连他共3个娃儿,请问律师自婚姻关系解体或存续的情

河北 - 石家庄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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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限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
依前款限定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按照此限定,首先是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裁判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隶属有隶属夫妻共有财产的薪水奖金还的话,该款隶属夫妻共有,如果离婚,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看女方和娃儿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018-09-02 17:2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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