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限定,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做法,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做法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量:(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你堂兄在这家公司做保安,必然知道铜夹成品的价值,虽然盗窃后当废品卖掉,但铜夹的事实上价值为一万多元,应按事实上价值定刑。根据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限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2018-08-29 20:44: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