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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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未给爸妈一分钱,而在我跟老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无再商定房屋赠予谁。请问:我跟老婆离婚,这新建的母亲名下的房屋怎样分配?

福建 - 福州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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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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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有财产,通常应均等分配。也就是说,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均等分配;根据生产、生活的事实上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置时也能够有所差别。隶属个人专用的物品,通常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家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有财产,分配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有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能够请求另一方退还聘礼。
(4)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能够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予以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赔偿
(5)对夫妻共有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法分配或折价处置。
(6)两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换产权,增殖部分中隶属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赔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久,或者因索要财物导致另一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获到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置。
(8)对不宜分配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两方住房情况和照看抚养娃儿或无犯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予以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赔偿。在两方要求相同的情况下应照看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获到经济利益的,在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看。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有生活中自然毁损、消磨、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有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018-08-28 17:1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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