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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安庆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准则的限定》限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限定未托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给钱,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给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给钱、抽逃给钱,给公司、股东、债权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准则,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招致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给钱、抽逃给钱的;③因虚假给钱、抽逃给钱,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给钱、抽逃给钱的;④利用虚假给钱、抽逃给钱所得资本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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