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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 - 营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危害计量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限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定信息十组以上的;2.获取第1条以外的身份认定信息五百组以上的;3.违法控制计量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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