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作为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或者提供保证时,对于债务人没有能力还钱的情况债权人并无如实告知,即无尽有告知义务,你作为保证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根据《保证法》第三十条的限定,你能够不用承受保证职责。我的增加::41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回复如下:债权人向债务人价款,债权人有权处罚自己的财产,即使债务人无还钱,债务人能够提供保证,债权人还是能够借债的。你作为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也存在相应的义务,要考察债务人的资信。如果你能证明债权人存在《保证法》第三十条的情况,你能够不承受职责。 《保证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受民事职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两方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保证法第三十条的限定处置。如果能证明以上的事实,你作为保证人是能够不偿偿还务的。如果不能证明,你已经作为保证人保证债务的履行,现在就要督促债务人到时还贷。
2018-04-15 02:13: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