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有意掩瞒真相虚造事实,诱骗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可免责,不再承受保证职责,否则保证人还是要承受职责的。《保证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受民事职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两方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受保证职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保证法第三十条的限定处置。必须要提示您的是,保证人若想免责,自己是要承受举证职责的.否则,自己签下的保证合同,是很难凭嘴随便说说就能免掉职责的
2018-05-21 08:58: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