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漫画形象rn 有的广告既想利用影视演员等知名人士的影响力,又不能付出成本得到相关人士的授权,就采取一种类似打草边球的方式:在广告中使用知名人士的漫画形象。无论哪种使用,只要无经过权利人本人的应予,都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只不过侵犯的权益分别而已。rn
2、变相广告中使用他人形象rn 有的公司不是使用传统的广告方式,而是用一种变相的方式为自己做宣传,在这种宣传中使用他人的形象。比如某网站未经应予私行为李宇春开设个人主页,而这些广告并无经过李宇春的认可。最终该网站不得不停业李宇春的主页并公开赔礼道歉。这种做法实质上应该隶属个人体验式广告,无论公司用什么外衣包裹,广告的实质无发生变化。rn
3、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的肖像为自己做广告rn 比如某药品广告直接使用罗纳尔多作为自己的形象代言人,而罗纳尔多对此却根本不知情。对于此类广告的违法性已经无容置疑。这类广告通常喜欢使用外国名人的形象,因为外国人士即使想维权也会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作罢。rn
4、使用演员在舞台上的表演形象rn 有的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戏剧演员、舞蹈演员在舞台上表演的形象,比如在平面广告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舞蹈《千手观音》中舞蹈演员的形象图片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限定,表演者或者表演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专有权利。如果未经许可使用演员的表演形象,可能会侵犯表演者(或者演出单位)的表演者权或者肖像权。
2018-03-22 22:18: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