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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谈判法务
地区:山东 - 青岛
1、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提诉讼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n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限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n (二)有明确的被告;rn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rn (四)隶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n 2、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议副本。rn 3、人民法院在接到诉讼状时对符合限定的诉讼要求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可否符合本法限定的诉讼要求的,应当接收诉讼状,出具注明收到日子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可否立案。不符合诉讼要求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借口。原告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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