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你本次失业的具体情况,只要是符合失业金领取要求就无问题。除了交费时长的计量是自上次领取后再次计量外,失业金领取和你可否领过失业金无关系的rnrn《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要求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rn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的;rn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rn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n……rn第四十六条 ……再次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再次计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限合并计量,最长不超出二十四个月。
2018-02-09 04:38: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