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行政诉讼法院衔接问题

山西 - 大同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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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务

地区:山西 - 大同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规则,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n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的限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限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不超出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准则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n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限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n  所以,分别的劳动仲裁内容有分别的奏效时间。rnrn  行政诉讼第八十五条限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有权在裁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n  行政诉讼二审裁判作出时就奏效。rn  所以行政诉讼裁判奏效时间是:一审裁判书过了上诉期两方无上诉就奏效,二审裁判作出时就立刻奏效。

2018-02-01 22:3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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