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通常是不能变换诉讼请求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限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置:rn
(一)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裁判、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裁定;rn
(二)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裁判、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换;rn
(三)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n
(四)原裁判漏掉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裁判等严重违背法定流程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n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n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限定,原告能够放弃或者变换诉讼请求。被告能够认同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018-01-29 00:38: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