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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法务团
地区:山西 - 运城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和26条的限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有债务,一方丧命的,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职责,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能证明再借债的时候,夫或妻借债的一方与债权人明确商定了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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