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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砍滥伐树地

刘* 安徽 - 合肥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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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合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2000年11月22日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条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限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私行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私行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违背森林法的限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限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限定的其他主管部门准许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拥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私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2年内屡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冒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限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限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限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限定的“违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违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背限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在林区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在林区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限定之罪,定罪量刑准则按照本解释的限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解释限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量,计量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应予的误差额以上计量。  第十八条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参照上述限定的精神,限定本地区的具体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本地区的事实上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限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立案准则  (2001年5月9日发布施行)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准则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违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违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违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最高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做法怎样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3号2004年3月26日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近期,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做法适用法律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背森林法的限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乡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限定的其他主管部门准许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限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发布施行)  第七十二条[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本条限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私行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私行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限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限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量,计量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第七十三条[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背森林法的限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背森林法的限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本条限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限定的其他主管部门准许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拥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背森林法的限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乡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隶属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限定的其他主管部门准许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限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私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隶属本条限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应予的误差额以上计量。  第七十四条[违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违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限定的“违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违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背限定出售的木材的。

2017-09-25 18:1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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