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房再婚配偶是否享受居住权

广西 - 百色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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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法务团

地区:广西 - 百色

法律分析:


公房居住权是需要根据公房的具体政策和双方协商来决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赋予一方居住权,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生效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下列法律条


文设立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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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补充1:


结婚彩礼离婚是否需要返还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法院是支持彩礼返还的。


相关补充2:


离婚一方不付抚养费探视权


离婚一方不付抚养费是有探视权的,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拥有的权利,不能剥夺。对于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费,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3-02-20 16:5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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