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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滁州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质押的债券已到期,可以在未还清债务之前取货。(《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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