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该如何处理

四川 - 甘孜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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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甘孜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如果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应当接受该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21-07-26 18:1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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