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四川 - 泸州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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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调解师

地区:四川 - 泸州

行政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021-07-25 11:5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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