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诉讼主体

河北 - 张家口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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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 - 张家口

物业纠纷诉讼主体可以为业主委员会、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比如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起诉该业主。此时诉讼主体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07-14 09:4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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