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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法务团
地区:山东 - 潍坊
1、送达功能未得到发挥,送而不达; 2、公告内容不规范;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 4、公告周期长,形成诉累; 5、认定下落不明无标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1、送达功能未得到发挥,送而不达。2、公告内容不规范。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4、公告周期长,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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