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未尽妥善保管委托物义务将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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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维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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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纪合同有偿合同,所以本条规定,对于行纪活动中所占有的属于委托人权利的货物、有价证券、货币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等,行纪人应当进行妥善保管。
未尽到妥善保管与处理义务的,对于行纪货物或权利的灭失、毁损应负赔偿责任
对于鲜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货物,行纪人还可以及时处理,以便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953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2021-06-29 10:2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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