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幼儿园摔伤骨折了怎么赔偿

浙江 - 温州 人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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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谈判家

地区:浙江 - 温州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1-06-25 13:4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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