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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在幼儿园左肱骨骨折应该怎么办?

朱* 澳门-花地玛堂区 人身侵权咨询 2023.06.06 12:43:54 468人阅读

8岁在幼儿园左肱骨骨折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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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案,申请做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则属于刑事犯罪(故意伤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受害人有权在立案同时,提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已经被抚养人生活费。
2,如果构成轻微伤,则属于民事法上的侵权,受害人与加害人可以协商赔偿赔偿不成的,受害人有权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上述各项费用。
3、具体事宜可以和我联系,转一对一或者来电免费咨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6-06 12:4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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