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归另一方所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不履行,这样的问题怎么办
[律师回复]负责任的回答是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以此协议去,要求强制执行,很可能得不到支持。这种协议类似于忠诚协议。即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遵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或者其他义务)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司法实践上,有的予以支持,有的不予以支持。学界观点也是不同。上海市高级人民审委会对近年司法审判实践中多次出现的忠诚协议效力认定问题,经过讨论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笭厂蒂断郦登垫券叮猾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不予受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因此,结论是此种协议,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法律不予以干涉;但是对方若不愿意履行,到,以此协议为由,很有可能不被所支持。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义务,互爱、互忠、互信、互助才能使婚姻关系得以稳定地维系。而“不忠赔偿协议”并不能对爱情作出保险,也不是稳定婚姻关系的妙方良药。任何所谓的“忠诚协议”都不可能保证婚姻的美满与幸福,也不能作为离婚时可得到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因而这种做法并不值得效法。